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
一、项目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
6.《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7.《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督发〔2009〕89号)
8.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1号)
9.《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
10.《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25号)
11.《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
1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
1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
1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1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17.《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
18.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
19.《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
五、许可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