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设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6.《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
8.《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6号)
9.《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74号)
10.《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
12.《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14.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施细则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造板(地板类)等54类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等) 及化妆品及牙膏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省质监局负责人造板(非地板类)等14类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五、许可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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