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249项规定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函〔2003〕207号)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213号)
7.《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5001-2005)
8.《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一)省质监局负责受理跨地(市)长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二)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以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锅炉;
2.压力容器;
3.不跨地(市)长输压力管道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大型游乐设施;
7.客运索道;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五、许可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且一般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3.对制造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已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其中出厂后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再使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还需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重新全面检验合格;对安装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已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4.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6.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8.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9.其他特殊条件
①锅炉:配备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装置或采用有关水处理方法,且水质达标;
②压力容器: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走行部分已经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③电梯:有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
④起重机械:有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属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已经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六、许可程序
1.申请。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质监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 审查。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