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249项规定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7.《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1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一)省质监局负责受理以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
1.锅炉的安装、改造
2.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
3.GB类、GC类中GC2和GC3级、GD类中GD2级压力管道的安装
4.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随安装、改造一起申请的维修
5.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及随安装、改造一起申请的维修
6.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及随安装、改造一起申请的维修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因国家尚未制定实施细则,该项许可暂不受理)
(二)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以下单项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
1、电梯的维修
2、起重机械的维修
3.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
五、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2.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发生施工严重责任事故,没有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技术规范的行为,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业绩符合要求(仅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换证、升级申请)。
6.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改造资格的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7.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许可程序
1.申请。办理省质监局受理事项,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资料。不按要求上传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扫描文件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以纸质文件申请的,申请人可前往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办理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受理事项,申请人可登录受理主体的网站或前往受理主体的办公地点提出申请。
2.受理。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试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试安装、改造、维修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试安装、改造、维修。
4.鉴定评审。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提交给质监部门。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