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样机现场安装批准须知
一、项目名称
型式试验样机使用现场安装批准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三、办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四、实施主体
广东省质监局
五、受理范围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用样机现场安装(限壹台样品)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样机安装单位需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一致。
(二)每种型式样品仅允许申请1台,2台以上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三)申请的样机参数范围须在已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范围内。
(四)提交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确认。
(五)须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检材料的按《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