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须知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由原生产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审批,由原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具体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点击查看附件)
四、办理条件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人名称变更或者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三)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及生产等工艺未发生变化;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